因為老板拖欠工資,一名員工欲盜竊單位含有“镅-241放射性元素”的測厚儀,不想只將底蓋盜走。日前,本市靜海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,以盜竊危險物質罪,判處該員工有期徒刑1年。
法院查明,耿某系河南省新蔡縣人,案發前在天津某機械涂層粉末有限公司工作。由于該公司拖欠了耿某約1萬元工資,其多次索要未果,便懷恨在心,欲盜竊該公司的測厚儀(內含镅-241放射性元素),以迫使該公司發給其工資。2011年10月19日4時許,耿某趁無人之機,來至該公司的連軋車間內。其誤認為該車間1號機上的測厚儀底蓋就是含有镅-241放射性元素的測厚儀,遂留下寫有“拆走放射源的是黑社會人員,讓公司破財免災”的恐嚇信后將該底蓋盜走,然后藏于該公司洗澡間的西墻角處。公司負責人發現恐嚇信后報警。2011年10月20日14時30分,耿某被民警傳喚至公安機關并刑事拘留。 被告人承認指控事實。其辯護人認為,公司拖欠被告人工資是促成其犯罪的直接原因。耿某無前科劣跡,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認罪態度好,故要求對耿某予以減輕處罰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耿某明知是放射性物質而盜竊,危害公共安全,其行為構成盜竊危險物質罪。被告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,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,系犯罪未遂,依法應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。其歸案后至庭審中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認罪態度較好,亦可酌情從輕處罰 |